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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党委印发《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17 来源:淮河能源报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近日,集团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省委、省国资委党委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认真遵照执行。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党委组织开展党内表彰工作。

    第二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除以上表彰项目外,确需另设的其他表彰项目,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称谓;各基层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本单位称谓。

    表彰先进党组织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五条 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

    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七条 集中性表彰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

    集团公司党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一般不超过20名、先进党组织一般不超过50个。各基层党委开展集中表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党委表彰的数量。

    第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明确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表彰数量、推荐办法、表彰形式等内容,报上级党委工作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多方面听取党员、干部、职工的意见,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由集团公司党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开展及时性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集团公司党委组织的重大活动,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内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党委工作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内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党内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党内表彰的证书、奖牌等,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党内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其待遇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属党总支,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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