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科学规范做好考试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学生学习的效果和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及灵活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须进行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办、学生处、人事处、监察处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各系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系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系部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宣传考试纪律和要求。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理论与实践成绩证明自己的学习收获,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德。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试时间与安排
一、依据校历安排,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内,考查课程的考试随堂进行。
二、考试课每场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教师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延长考试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三、申请缓考的学生和补考的学生一般于开学初1至2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具体时间以每学期通知为准。
第六条 教务处一般于学期中期后制定期末教学工作安排,并发放系部,安排全院期末考试工作。
第七条 标准教室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60--150座的合班教室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四章考试方式
第八条 所有课程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不得轻易变动。
第九条 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实践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过程分段考核或最后综合考核办法,在实训结束时随堂考完。
第十条 鼓励考试改革。考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笔试、口试、撰写论文、综合作业、方案策划等。鼓励加强过程考核,多采取实验实训操作、作品设计等考试形式,加大实验实训的考核内容。鼓励教师采取第三方认证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实施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制定课程考核改革方案,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中心环节,无论以何种方式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专业核心课程要建设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三条 难度与题量
一、 命题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试卷模板,拟出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同(近)的A、B两套试卷。
二、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一般可包括三部分:基础部分占50-6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20-30%;要求较高,综合性较强,具有相当难度的占10-20%。
三、考题题量应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保证试题的水平同教学目标所确定的水平相一致。
四、教研室主任对教师的命题进行把关、初审,经系部主任认真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成绩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一、为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要求试卷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格式按教务处统一要求。
二、命题教师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将A、B两份试卷和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交系部。
三、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试卷由各系部装订成册放入试卷袋保存(封页由教务处统一格式和印制),毕业学生的试卷由系部保留三年,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
五、教务处、督导办每学期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阅卷和保存等情况。
第六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阅卷
一、阅卷老师应认真负责,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公正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和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二、凡使用试题库考试的“教考分离”课程及一些公共课的统考试卷,由系部统一安排,尽量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
三、试卷批阅后以自然班为单位将样卷、试卷分析表、标准答案、学生成绩及学生试卷分别装订成册装入试卷袋保存。
四、批阅后的试卷,各教研室主任、系部发现有评分不合理的,应及时同任课教师商榷并组织复查,加以纠正。未经系部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准调阅试卷。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登录与保管
一、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的比例计算;考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均按50%计算;实训实习考核按考试课程计算。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学习态度及课堂表现等内容构成,其构成比重、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确定。
二、考试改革的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确定。
三、阅卷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卷、询问分数,直至成绩上报后。
四、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一份留系部存档。成绩上传后如有错误,任课教师须填写《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勘误申请表》,系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更改。
五、成绩电子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暗示教师变更考生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可于考试两周后上网查阅自己的考试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询,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组织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七章试卷分析
第十八条 学生答卷是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获取教学反馈信息的重要途径,认真分析试卷可以为改进教学提供依据。因此,任课教师和教研室要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对试卷的难易程度、预期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缓考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考试。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须考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主任签字、盖章交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命题考试,原则上参加该门课程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或下一轮次的考试。
第二十条 缓考课程学习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其成绩册中注明“缓考”、“(缺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系部选派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细致的考务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各系教学秘书担任)直接对考务工作负责,处理考试中相关事宜,并随时与教务处保持联系,协调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场布置:考场安排要单人、单桌、单行,保持通行的行距。
第十章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职责
一、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熟悉 《考场规则》 和 《监考员工作守则》,准确分发、回收试卷,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学院任何教师(包括辅导员)都有监考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教师,请在开考前二天(紧急情况除外)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各系(部)统一安排空缺人员顶岗。
三、监考教师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等物件放在讲台上,宣布考试纪律。
四、考生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要求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开考后,迟到2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45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五、监考老师要对照考生一一进行检查考场号、座位号、学号等;核对身份证或学生证上的相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六、考试进行中,除本场监考老师、巡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考场,监考老师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内。
七、遇到考生突然生病,监考老师立即报告考务工作人员,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治疗,根据情况可说服考生终止考试。
八、监考过程中要做到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看书报、不打手机;不吸烟、不谈笑;不抄题、不做题、不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对考生暗中示意、不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同监考无关的事;不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涉及听力考试时,不随意走动。
九、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防止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作相关处理,留下作弊证据,并在《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记录》中简要说明作弊事实。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
十一、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考试稿纸放在本人桌面上。监考教师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考场,防止交卷时学生互相抄袭、交头接耳、改动试卷等作弊行为。
十二、待学生全部离开考场后,监考教师再收学生试卷和专用考试草稿纸,并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该考场实考人数是否相符。
十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如实填写《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记录》,并于考试结束后交系部。
第十一章考试巡考
第二十五条 巡考员职责
一、 期末考试巡考人员主要由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系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全院的考试巡视工作。
二、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检查开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协同考务工作人员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对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考生纪律涣散,有关人员擅离职守,巡考员有权建议撤销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确保考试质量。
第十二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凡未履行职责者,将根据《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暂行办法》及学院有关行政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规、 违纪考生由监考人员会同考生所在系移交学生处,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违规、 违纪人员讲情开脱。违反者在院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照学院有关行政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