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格学生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如下考试规定(摘自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凡是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本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夹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3、偷看或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在校期间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者;
4、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六、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